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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东亚社会,社区(共同体)一直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单位,村社共同体构成了基层社会最稳定的社会治理单元。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存在,村社是一个亲密的熟人社会(费孝通,2012),这使得其在国家权力缺位的条件下仍然能有效地保障和实现内部的基本秩序。但是,血缘和地缘只是构成村社共同体的基础,并非一个村社共同体持续存在的充分条件。无论是在“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村社共同体中,还是在当代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土地在村社内部的被经营和被耕种都是维系共同体的一个重要条件20世纪以来,关于中国村落的共同体性质主要是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中最著名的争论为“戒能-平野”争论。由于以日本社会高度内聚的村社为参照,并且对村社共同体构成的判断标准不同,平野义太郎、戒能通孝就中国农村是否存在共同体发生了争论(参见李国庆,2005)。本书的共同体并没有采取严格意义上的、具有高度内聚力的共同体概念,而是认为相比于其他社团,中国传统的村社都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
村社共同体的理想类型
“理想类型”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种重要分析概念和工具。“理想类型”分析建立在对现实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基础上,因而与现实本身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由于“理想类型”突出了经验事实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东西,其构成了认识事物本质特征并进行理论建构的重要方法和视角(周晓虹,2002)。在笔者看来,“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村社共同体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村社成员具有集体意识;二是村社内部具有权威结构;三是村社具有公共的生活。以下分别分析土地的经营形态在这三个特征的产生和维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一)土地与集体意识的维系
相比于陌生社会中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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