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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万余篇学术报告,超过8.5亿字
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个案、个案,更多个案。
——E.A. Hoebel
从案例到延伸案例
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中,“案例”通常是指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的个案,包括纠纷案例。对案例资料的收集,包括案例性质、类型、处理方式、过程及结果等。法律人类学家通过对案例的全面分析来了解非西方社会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全貌,揭示其法律公理,抽象出各种重要价值。作为法律人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早从马林诺夫斯基开始,它就成为人类学家了解非西方社会的规范运作、秩序维持的有效工具。经过了霍贝尔的疑难案例分析法,再到格拉克曼的扩展案例分析法,法律人类学家发展完善了案例分析法,使之成为法律人类学的经典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方法
早期的法律人类学并不关注现实法律生活的研究,以梅因、巴霍芬、摩尔根等为代表的法律人类学先驱者都有法学训练背景。这些深受进化论思潮影响的法学家不满于“自然法的非历史性谬论”,在西方法学解释框架下展开理论。他们关注原始社会的法律制度,试图通过对各种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的研究探寻法律演变的进化模式,从而“为‘现化性’找到本源”。他们认为,人类历史发展起源相同、经验相同、进步相同,都从蒙昧到野蛮再到文明社会,传统社会被他们视为进化阶梯的底部,而西方社会则处在顶部。这种居高临下的研究方式,注定了他们不可能俯身到最真实的田野中去感受初民社会生动活泼的法律生活。直到20世纪20年代,马林诺夫斯基来到特里布里安岛,第一次将民族志调查方法应用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研究,一改“摇椅上”的人类学家的研究传统,开创了独特的社会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并建立了功能主义人类学理论。马林诺夫斯基主张“抛弃从外强加于整个部落生活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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