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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将PPP推广应用到社会领域,一个难点也因此产生:严格意义的PPP是一种私人出资并提供服务方式,而社会领域传统上采用直接政府(direct government)方式提供——典型的如房管局提供的公房,民政局提供的福利养老院等。为什么要从直接政府转变到PPP?而且这种转变有可行性吗?(见表1)。
表1 公共服务中的公私角色与工具
首先是转变的必要性。私人出资并提供的PPP,其实是城市基础设施提供中的一种风险共担与长期参与机制。PPP强调私人出资;但是仅仅私人出资是不够的,它还强调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15~30年)提供基于该基础设施的服务。政府则在约定条件下购买私人基于该基础设施的服务流,从而将服务支付及风险机制内置于PPP模式之中。[3]但是这并非表示,从直接政府到PPP的内在逻辑不证自明。以中国新兴的公租房部门为例。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新建1349.19万套租赁性保障房,其中政府投资占78.4%(民间投资只有13.3%),而且新设事业单位“住房保障房中心”,收支两条线地(建设)拥有、运营和管理是主要模式。[4]政府投资与事业单位相结合的直接政府模式,仍然被当作快速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最有效手段。
其次是转变的可行性。公租房领域继续采用直接政府模式,大概为了防止重蹈养老领域的失败:该领域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社会化改革,结果是一边大量民营老年福利机构在昂贵的费用下设施闲置,另一边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一床难求”。[5]这回到长期以来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国家出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前期投资大、现金流回报有限,导致私人主体介入意愿不强。因此如果实行PPP,首先要解决如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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