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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案件统计
所属图书:西南法学(第1期)
出版日期:2018年11月
关键词:
论案卷笔录证明力判断的限定性

对于庭审实质化,学界百家争鸣,理论研讨持续聚焦,学界对于庭审实质化的研究已经硕果累累。在立法和政策层面,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后中央和地方持续跟进,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实务部门也在试点改革,不断尝试新思路。可以说,学术界、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分别为庭审实质化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政策和立法支持,以及司法环境。庭审形式化的审理模式在表面上有所改进,但实质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的地位依旧根深蒂固。因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的存在,任何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的努力都会功亏一篑。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模式下,案卷笔录在法庭审理中被任意滥用,对于案卷笔录的证明力是否达到作为裁判基础的标准,审判主体把关有失严格。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呈现出一种“流水作业的纵向构造模式”,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分别在同一“流水线”上作业,通过前后接力、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的活动,共同致力于完成刑事追诉的任务。

而在这“流水线”上连接三机关工作的载体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形成的案卷笔录。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讯问等程序形成书面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前将全案卷宗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对案卷材料的证据能力不作实质审查,并将其作为案件裁判基础。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模式下,刑事审判程序流于形式,侦查机关分割审判机关的裁判权威,在某种意义上说,审判程序成为侦查结果的“确认程序”。因此,我国刑事裁判程序实际上是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

(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我国刑诉中根深蒂固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是指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