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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黄芽村两委班子成员
所属图书: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2卷·村庄类第11卷·长江区域第4卷)
出版日期:2018年8月
关键词:
塔湾自然村的治理形态与实态

1949年之前,“皇权不下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非常有限,在国家缺位和律法缺失的年代,塔湾村村民却能实现有序的自治和运转。为了回答无国家的治理何以可能及无律法的秩序何以可能等问题,本章拟从政权治理、村落治理、家户治理、亲族治理、信缘治理、业缘治理等方面全面地展现传统时期塔湾村的治理形态与实态及其治理关系。

第一节 政权治理与治理关系

“谁治理”、“治理什么”与“如何治理”构成了塔湾村传统时期政权治理的主要内容,在村落政权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治理主体与对象之间又就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形成合作和对抗关系,进而产生不同的行为。本节从政权治理体系、政权治理主体、政权治理内容、政权治理方式等角度去考察1949年之前塔湾村的政权治理与治理关系。

政权治理体系

(一)保甲制度

民国初年,余干县设7个区,区设区公所。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改区公所为区署,下设保联、保甲,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保甲制度,并通过“县—乡(区—保联)—保—甲”的政权架构体系实现对塔湾村村落社会的治理与有序控制,其中,保—甲是塔湾村最基本的政权组织单元。根据余干县志及村落老人口述可知,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塔湾村隶属于余干县第二区第二保联;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撤区设乡,撤保联设保甲,此后,塔湾村归大溪乡第三保管辖,5户为半甲,10户为1甲,村落内共分为5个甲(见表6-1)。

表6-1 1949年前塔湾村的建制沿革此表在参考清道光三年、同治十一年、1991年版《余干县志》、《余干地名志》以及村落老人口述的基础上绘制而成。

据《余干县志》记载,各乡镇设正副乡长或镇长各1名,下设有民政、经济、户籍、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