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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各险种统筹层次
所属图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8)No.9:社会保险征费体制改革
出版日期:2018年6月
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调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概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保费征收体制的变迁与现状

2000年11月,为强化社保费征收,更好地实现“两个确保”,推进社会保险资金收、管、支分离,加强社会保险资金安全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转为地税部门征收之初,全区地税系统社保费征收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个费种。到了2009年,自治区政府又通过了《研究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事宜专题会议纪要》(内政发〔2009〕83号),决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全区新农保保险费收缴工作。2016年,自治区政府又先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6〕105号)、《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至此,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社保费覆盖全区所有费种,但有部分地区除“职工五险”外的其他险种未由地税部门征收。

从征收的管理方式上看,2002年起,内蒙古地区社保费征收采用缴入国库,再由国库定期划转财政专户的方式进行,并通过自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保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堵塞资金安全漏洞,规范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