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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万余篇学术报告,超过8.5亿字
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收入贫困现状及致因分析
(一)低保群体贫困现状及致因分析
为保障社会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城市,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规范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要求在全国城镇地区全面建制。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农村,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要求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标准、救助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到2007年9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77个涉农县(市、区)已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14年我国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救助水平标准制定提出新的政策要求,强调需求导向、动态变化及兼顾发展需求等。其中第2条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10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为具体有效地落实以上政策精神,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制度。如《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4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确定或调整。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保障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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