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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涉诉信访的类型
所属图书:华中村治研究(2017年第1期)
出版日期:2017年7月
关键词:
涉诉信访的基本类型及其治理研究

涉诉信访的基本类型

所谓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针对法院的审判、裁判、执行等司法活动或决定而提起的申诉行为。王赢:《转型期的中国法院与信访:涉诉信访问题实证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信访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按照诉讼程序阶段,可以将涉诉信访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诉前信访,是指当事人针对法院不给立案,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而发生的上访行为;二是立案信访,是指当事人去法院立案的同时也去政府机构上访的行为;三是诉中信访,是指案件还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没有完结,当事人不满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而去上访的行为;四是诉后信访,是指一审或者二审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不服判决却不走上诉程序,而是希望通过上访让法院改判的行为。针对当事人的信访行为,法院的信访工作也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从立案的信访评估预警,到审理中、判决生效后、复查、再审中的信访预案处理。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推进,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

按照涉诉信访案件的来源,涉诉信访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领导督办案件,包括人大、党政机关交办,纪检监察部门督办,信访局转办,主管部门、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案件等;另一类是上访人闹访案件。由于案件来源不同,这两种案件被法官们形象地称为“穿皮鞋的”和“光脚的”。领导督办案件的比例不大,只占全部涉诉信访案件的5%左右,可以直接进入复查程序。其余的涉诉信访案件都得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不服的案件先申请再审,然后进入复查,再进入审判委员会。如果案件只存在小的法律瑕疵,审委会可以决定改判;如果存在重大的法律错误,则必须进入审监庭再审。

针对当事人有没有正当的上访理由,以及上访的目的是谋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