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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桂山廖氏宗族族规
所属图书:中国农村调查(总第5卷·村庄类第4卷·华南区域第4卷)
出版日期:2017年6月
关键词:
桂山村廖氏宗族的治理形态与实态

宗族型村庄作为血缘与地缘相叠加的共同体,在“皇权不下县”的封建社会,更多地依靠共同体内部的自我治理实现宗族共同体的延续和运转。“中国的社会体制长期以来只在上层和中层发生有效的作用,在基层是脱节的。这就为村落家族共同体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使这种由自然演化出来的群体秩序得以存在并发生作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36页。本章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五个方面切入,考察民国及民国以前桂山廖氏宗族的治理形态及其在时间迁移中的变迁。

第一节 治理形态概况

1949年以前,桂山廖氏宗族虽处在国家正式权力的覆盖之下,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则主要依靠宗族权威这一主体来进行宗族内部的自我治理,并同时与国家发生着外部联系,由此形成族权、父权、政权相糅合的治理形态。

政权建设

紫金县于明隆庆三年(1569年)建县,在建县后的第三年,桂山廖氏宗族二世祖蕃初公即携带家人从梅州迁到紫金县境内,在之后的1627年,四世祖自亨公与几位兄弟最先来到桂山围开基。在当时,桂山所在地域地处琴江都中溪社中溪村,清嘉庆年间(1819年)桂山改由龙窝约管辖。民国元年(1912年),桂山村所在地域隶属广东省都督府,民国2年,又被划入第三区范围。至民国26年(1937年),紫金县建立分区设署制,实行“区、乡、保、甲”制度,桂山村所在的龙桂乡共设6保、73个甲,当时的桂山村作为单独的一保,下辖有新果、石楼、寨顶、大塘四个甲。

据五房廖得煌老人回忆,桂山村当时的保长由廖姓族人担任,新果、石楼、寨顶三个甲在当时主要为廖氏族人的聚居区,因此甲长也由廖氏族人担任;大塘在当时主要为村中罗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