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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信托管理的长期性,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工具的一大特色。公益信托由于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国家所鼓励与倡导,因而各国法律对公益信托的存续期没有限定。公益信托一旦成功设立,只要信托财产没有完尽,就可以一直服务于社会。而公益信托的财产要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就需要对信托基金进行保值增值,将筹集到的信托善款进行高效的投资运作,这是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更是其义务。因此,为实现公益信托的可持续发展,出于信托基金的保值增值目的(特别是处于委托人不再或不可能向初始信托基金追加本金),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以维持并扩大其基金规模就尤为必要。
在国外,不乏利用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来保持公益信托“长青”的案例,“诺贝尔奖”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例。诺贝尔基金会成立于1896年,其基金源自诺贝尔先生价值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920万美元)的遗产信托。诺贝尔奖每年颁发的奖金数额视信托基金投资收益而定。1901年诺贝尔信托首次颁奖时,单项奖金金额约为15万瑞典克朗,而2014年单项诺贝尔奖的奖金就高达800万瑞典克朗,增长了近52倍。诺贝尔遗产在100多年里都消耗不完的“奥秘”,正是诺贝尔信托基金进行了高效的投资,实现了慈善资本的有序循环。
诚然,“公益信托并非着重于信托财产为了保值增值而进行投资,而更重视信托财产的运营是否合乎其设立的信托目的”赖河源、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增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25页。,但是将公益信托基金在闲置期进行投资可以为公益目的的实现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公益信托目的之达成。但是,我国现行《信托法》并没有对公益信托基金出于保值增值目的而应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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