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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居民委员会
发展概况
199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后,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居委会阶段(2001年前)
1993年孝感撤地建市后,孝感城区设4个街道办事处,其简况见表29-1。
表29-1 居委会简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迫切需要一种新管理模式;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政府机构改革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承接载体;三是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制度改革,使得城市居民在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向所属地提出了多层次、多样化服务要求;四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滞后,城市居民素质有待加强,迫切需要改革和提高城市基层管理方式。
然而,原有居委会却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情况:一是管理方式不适应。长期以来,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自治色彩淡薄,服务功能缺乏,凝聚力不强。二是规模设置不合理。在20个居委会中,人口最多的13907人,最少的仅298人;辖区面积最大的1.4平方公里,最小的仅0.1平方公里。三是人员素质和工作条件不适应。居委会干部多由离退休人员或“婆婆妈妈”组成,待遇低、工作条件差,严重地制约了居委会作用的发挥。因此,改革原有居委会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模式,已成为加强城市基层工作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城市基层干部和居民的迫切要求。
(二)社区居委会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5月,孝感市委、市政府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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