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属于法定的自然资源,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协调实现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最优与社会福利最优,结合法学规范分析、经济学规范分析与实地调研情况,笔者认为,中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应当是对供地制度进行细分。属于建设用地范畴的,要严格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建设用地制度规定,依法取得,整顿矿山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秩序。属于采矿用地范畴的,应当根据采矿用地的实际用地形态采取合理的供地制度。在对供地制度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加强企业的用地责任,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善政府的管理方式方法,从而既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矿业的健康发展,又坚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资源环境承载力下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以下制度,实现矿业用地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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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淼: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现就职于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主要从事区域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和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在International Joural of Hydrogen Energy、Journal of Energy Storage、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 arch、IEEE会议、《资源与产业》、《矿产综合利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专著《矿区土地利用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制度构建与产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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