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矿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在工业化初期矿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矿业发展会经历一个高峰期,并且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工业化的完成,矿业仍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但其发展会经历一个调整转型过程。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矿业发展过程中,矿业立法、土地立法也会随经济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故本文以已经进入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美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巴西、发达国家中的矿业大国澳大利亚、对矿区土地和景观治理颇具实效的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矿业用地立法为例展开分析,为研究的客观可比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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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淼: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现就职于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主要从事区域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和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在International Joural of Hydrogen Energy、Journal of Energy Storage、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 arch、IEEE会议、《资源与产业》、《矿产综合利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专著《矿区土地利用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制度构建与产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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