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4年的《荒野法案》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荒野运动的直接产物,它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对联邦土地的荒野价值进行特别保护的理念,并对联邦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施加了严苛的保护要求。作为荒野保护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世界的经济诉求相妥协的产物,该法案面临着如何对“荒野”进行有效界定的法律难题。它对荒野保护的原初性和自然性的双重价值追求造成了荒野管理实践的悖论与困境。这一内在张力通过荒野修复及其引发的争议凸显,即管理机构在决定是否进行荒野修复以及选择何种手段进行修复时须在两种冲突价值之间为取舍。法院在荒野修复问题上的严格审查态度和其对司法谦抑传统的有限背离成为司法对荒野精神的有力背书。尽管争议犹存,对荒野的有效法律界定在行政机关日期强化的荒野管理实践及其与司法裁决的互动中被逐步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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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教授,荷兰伊拉斯姆斯鹿特丹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环境规制与治理、公共土地与自然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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