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选举权最初主要是作为各州保障的权利而存在的,这是美国宪法上缺失选举权保障一般条款的原因所在。美国内战后,尤其是19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选举权保障的联邦化有了很大的发展,作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选举权,很大程度上已被联邦最高法院推导出来。但是,各州保障选举权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联邦政府对选举权的保障仍受州权的限制,选举权的宪法地位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可能出现州权滥用,选举权得不到州政府有力保障,联邦政府又不能予以有效制约的局面。就此而言,美国的民主并非尽善尽美,而是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美国历史的产物,与维护州权、默认奴隶制的美国原初宪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少数族裔的选举权仍然是脆弱的,其保障问题仍是一个重大的宪法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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