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角下,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生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甚至国家将会从常态进入紧急应对状态,我国也已经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并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虽然我国并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封城”已经成为各地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隔离”“封锁”“管制”“禁足”“封闭管理”“战时管制”……,各种各样的非常态管控名词层出不穷。人们不禁会问防控疫情的非常态时期,到底处于什么法律状态?本文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应对,从《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专业应急法规与宪法中紧急状态的衔接入手,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事实上进入紧急状态,而法律上存在机制困境,提出应当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及其严重程度,按照“控制式升级”模式,从应急管理法上科学建立严重程度低于宪法紧急状态的应急管理领域的紧急状态法律机制。紧急状态必然带来行政权扩张和公民权的压缩,安全权压制自由权,为防止矫枉过正,特别要保障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措施及应急权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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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海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应急管理等研究;
薛妮:海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自由贸易港法、行政法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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