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当前学界对其合法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合法性肯定说以私法诉权说为理论依据,将诉权等同于私法上的实体权利,这与诉权属于公法权利的学界共识龃龉,在合法性论证路径上缺乏认同。合法性否定说从诉权的人权属性出发,一方面认为诉权不可放弃、不可处分,另一方面却认为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而在观点坚持上无法做到前后一致。诉权属于程序上的主观权,具有自我决定与自我控制方面的积极性保护内容,且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通常无碍于公益,故而应当承认诉权合同的合法性。肯认诉权合同的合法性也符合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比较法经验,与我国司法实务经验也能吻合。诉权合同存在合法性边界,由于诉权合同属于诉讼契约,因而针对诉讼契约合法性限制的公平性原则同样适用于诉权合同。当前实务部门在对诉权合同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分上存在误区,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诉权合同可撤销,而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诉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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