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实现刑事辩护对刑事审判的有效影响。然而,刑事辩护对审判的程序推动力不足,对裁判的实体说服力不强。在从“理论上的律师辩护权利”到“法律上的律师辩护权利”再到“行动中的律师辩护权利”的阶段转化中,转化过程脱节,转化结果不佳。其内在机理为律师辩护与裁判生成的脱离,并体现为裁判生成机制虚无以及控辩双方能量失衡。为此,应制定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操作细则,建立律师辩护权利司法审查机制,完善律师辩护意见处理机制,完善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司法保障,实现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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