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习惯法,就是在阶级社会以前,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制定、所认可的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约束力量。它没有用文字规定下来,对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为社会全体成员所遵守。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一概念可以延伸得更广。习惯法不仅形成于“阶级社会以前”,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甚至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这片适合习惯法生长的土壤中仍然生长出具有民族特色的果实。所以我们可以更加准确的定义习惯法为“一定区域的特定人群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自然形成或逐渐养成的一些为其成员所默认、遵守并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准则,如以禁忌、规矩、规则、碑文、规约等形式体现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本书把习惯法之外的所有规范称为“非习惯法”,其中包括国家宪法、一般法律、行政条令和地方法律法规等。在少数民族村民的意识中,属于国家法范畴的规范形式有基层国家政权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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