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西方法哲学中的重要思想流派,自然法学经历了西方自古及今的全部历史阶段,它起源于古希腊,发展于古罗马和中世纪,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显赫一时。在词义上,自然法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法哲学传统中,它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而是指道德自然法,即人类生活中的正义与道德准则。在思想史上,自然法学最早将法律与社会正义相连,并且形成了一整套思想价值体系,成为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盗火者和传播者。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含义一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其共通之处在于:各种自然法学说都反映了正义与秩序的结合,体现了人类运用法律创设正义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惟其如此,它对人类文明进步、法治和道德建设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在中国,社会法治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很多法律不是维护平等而是维护不平等,从根本上违背了正义原则。有鉴于此,我们重温自然法学的经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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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祥: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曾任法学所培训中心主任、社会法室副主任等职。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公益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残联精神孤独症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组长)等。先后到美国、加拿大、南非、荷兰、德国、瑞士等国做访问交流,参加过多项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出版《我给牟其中当律师》及文学作品若干,主要学术专著为《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解析》,在《政治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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