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性社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是指在社会保险之外,发挥社会保险作用的其他措施,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商业人身保险等。限于篇幅,本文所言的补充性社会保险仅指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在国外有不同的称谓,美国、加拿大、瑞典称其为“私人养老计划”,英国、德国、瑞士称其为“职业养老金计划”,日本称其为“企业年金制度”,法国称其为“补充退休金制度”,丹麦称其为“补充年金计划”,俄罗斯称其为“非国家养老金”制度等。我国曾使用补充性社会保险概念,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称、税收政策、管理等政策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该方案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但实际上补充养老保险的内涵比企业年金更大。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它们的共性是,在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发挥补充性作用的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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