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线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海事权益,地方法律实践将其作为抵押的标的用于担保融资。但海岸线使用权仅具有有限的独立性,其与海域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之间难以分割,从而不能独立地用于担保融资,海岸线使用权应与海域使用权及其上的码头一并交易。船台与船坞是土地上的构筑物,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码头与海域相连,是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码头买卖应与海域使用权一并流转。将来立法还需要明确海岸线使用权、船台、码头的各自登记主管部门,以统一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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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强:陈永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邮政编码 310018)。
杨得兵:杨得兵,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邮政编码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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