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国有企业破产不能一破了之,破产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破产这种方法来最大化地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出更多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产业,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本文将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破产操作指引规则的制定展开研究,力争把该指引做得全面、详细且具可操作性,以供法院、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实施破产的操作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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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二级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潘善斌,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王飞,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潘志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兰元富,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胡长兵,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张帆,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可,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郭婧,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孟庆艳,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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