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救济体系至少包括实施机构、救济程序、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英美两国的反就业歧视制度发展较早,在实施机构方面,英国侧重促进性职责,美国侧重保护性职责。在救济程序方面,英国实行形式调解前置程序,美国实行实质行政前置程序。在法律责任方面,两国均建立了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但具体形式又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比较与借鉴英美反就业歧视救济体系的差异及其原因与影响,为我国构建反就业歧视救济体系提供有益启示。
<<
高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