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案例,依据公共物品或服务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承担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整治责任机制及其失灵环节。研究结果表明,太湖流域政府在承担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中,在承担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责任的同时,还承担污染治理公共服务的生产责任。本文指出,政府承担双责一方面造成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的效率所受监督的有效性不足,另一方面造成项目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有效性不足,最终造成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生产效率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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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刘勇 陕西西安人,福建江夏学院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环境治理。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项,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二十余项。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独著作品三部,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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