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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沿革
(一)商会
(1)商务总会——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以前,国内各地已有为数众多的属于封建性质的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或以同业联合,成立公所;或以同乡联合,成立会馆,据《长沙指南》记载:其时省会正式“禀官立案”的公所有24个,同乡会馆22个(见表1、表2)。
表1 长沙市公所
表2 各地驻长沙同乡会
公所、同乡会(会馆)的主要负责人,多为商界或手工业者中的头面人物和殷商富室。公所、同乡会(会馆)都有一定数量的公产(土地、房产、工商企业等)作为活动费。一般商户或手工业作坊,希望得到公所或同乡会的照顾和帮助,互相利用,彼此依赖,因而形成公议行规店约和同业公益事项以及调解同行纠纷的议事场所。
清光绪三十年(1904),湖南巡抚陆元鼎“奉旨”成立半官半商性质的湖南商务局,三十一年着手筹建湖南商务总会,三十二年二月经农工商部批准成立。继之有宁乡、永州、浏阳、祁阳、湘潭、衡州及醴陵渌口、晃县龙市、会同洪江、安化等县镇先后成立商务公会,入会商号达1.37万家,湖南商务总会成立后,商务局遂行撤销。
当时的商务总会,与司道为平行机关,任商务总会的总理、协理者,必为道府,余亦须各有职衔,往来官府,受官府保护,为官府支差派捐。
民国三年(1914),北京政府工商部,以长沙虽属省会,而建制为府,商会不能冠以湖南之名,饬将湖南商务总会更名为长沙商务总会,节除议董制,改为会董制。同年9月长沙商务总会成立,选举正、副会长,总务及评议员30人,会董116人。民国五年(1916)又更名为长沙总商会,至民国十六年(1927),仍兼理会省商务事宜。
(2)商民协会——民国十五年(1926)1月,国民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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