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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立法与民营企业发展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其中,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前,全国工商联曾三次提交修宪提案。1998年,全国工商联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的提案,呼吁“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2002年和2003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连续两次提案“将保护私人财产写进宪法”。直至2004年,提案终获通过。
(一)私产入宪的法理依据
私有财产入宪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巨大的宪政价值。《新宪法的正案》在总纲中通过确立私有财产的地位、扩大私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建立私有财产限制的救济制度,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国家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那么这种授权和同意的终极目的就要回到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去。因此,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财产权理论。作为自然法论代表的洛克把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始,“自由、财产和生命”成为各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对于宪政具有三个方面的巨大价值:第一、引入了宪政主义的价值基础。私有财产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相对于公共权力的优先性,构成了“正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两个概念的重要内涵,这是一种政治正当性的最终源泉。第二,财产权开辟了属于公民私人的自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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