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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韩国农协职能扩大过程
所属图书:综合农协
出版日期:2013年9月
关键词:
韩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评述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韩国绝大多数小农户在短时间内建立了合作组织。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韩国经济结构出现根本转变,经济水平比肩发达国家,完成了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水平大为提高,但并没有因此消灭小农户。当年在小农户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迅速成长,为全体农户提供生产、技术、流通、信贷等方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融入现代化,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农村开展青少年服务和家庭服务,广泛参与农村社区发展,协调城乡关系,受政府委托实施一些惠农政策,在农业、农村发展及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当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立法先行、自上而下的成长路径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在于存在众多的小农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亚国家普遍形成小规模的自耕农。韩国1949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自耕农土地不得超出3公顷。类似的改革在日本及我国台湾也在进行。例如日本战后由政府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或缺少土地的农户,使自耕农的比重达到88%。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户均耕地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3.5%。吉祥:《日韩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齐鲁晚报》2013年7月6日。1952年日本制定了《农地法》,将改革的成果法制化,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此时中国大陆也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形成了众多的小规模自耕农,也提出了合作化问题。这样的社会基础,与西方国家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完全不同,因此,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路径及组织形态,也不同于西方国家。

韩国农民合作组织采取立法先行的方式加以推动。1957年,韩国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