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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深度
所属图书: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
出版日期:2008年6月
关键词:
农村金融体系重构: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我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增强其支农的主体地位与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包括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对于现阶段加快构建完善的“三农”服务合作性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三农”合作性金融支持的基础

农村合作性金融模式及其选择

合作性金融的制度基础是合作制。一般来说,判断一种金融组织是否是合作金融,有四个标准:

(1)组织原则是否符合合作原则。合作金融组织以社员的自愿参与、自主、自立,以及民主管理为基础。

(2)资本构成是否以入股者股本金为核心。在合作性金融组织的资本结构中,股金应占有绝大部分。

(3)服务对象是否以入股者为主要对象。合作性金融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为入股者优先服务为宗旨。

(4)经营内容是否以金融业务为主要内容。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合作性金融的基本原则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民主管理原则弱化。早期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模式逐渐被两权分离模式所取代,最具合作性金融特点的“一人一票制”也逐步被股份合作控股原则所替代。

二是股金不得抽回退股。为筹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合作性金融组织采取在提留合理比例的公共积累的基础上,实行按股分红,股金不得抽资退股。

三是追求盈利的倾向增强。大多数合作性金融组织对内注重服务,对外追求盈利,在坚持向社员提供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