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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的权利,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11,第27页。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20世纪60年代,“环境权”的概念开始出现,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及“公众环境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将保障环境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2015年10月,http://cpc.people.com.cn。
问题的提出
2016年8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青海考察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青海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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