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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及政府执行权内容比较
所属图书:地方人大与乡村振兴
出版日期:2022年2月
关键词:
用活重大事项决定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一节 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概说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概括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简称为人大决定权)。由民选产生的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直接体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是实现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人大决定权的界定

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四类职权之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对薄弱。一方面,实践中各级人大主动行使决定权的次数偏少,另一方面,从事人大理论研究者对决定权的重视程度也不如立法权、监督权。尽管如此,人大决定权仍然具有自己的一些优点。比如,与人大的立法权相比,决定权尽管也同样需要遵循提出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决定草案、表决、通过、公布等程序要求,但它的行使更为灵活。对于一些不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如县、乡人大来说,决定权更是其增强权力机关地位的关键。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些地方的人大可以有效地解决本地面临的紧迫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那么,什么样的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呢?从实践来看,除了法定的那些必须由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被列入“重大事项”的大多为一些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项。当然,不同地方的重大事项肯定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这些地方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重大事项往往涵盖政治、经济、社会与法治等多个领域,但是狭义上理解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则有其边界,那些凡是属于行使立法、监督、任免等职权,以决定形式表现的事项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运行程序性等事项作出的决定,均不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之范畴。田自勇、蔡玉龙:《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