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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分担责任机制,将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整治由政府担责向市场主体分担责任推进,政府自身首先要承担好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责任,即政府要切实承担提高环境质量责任,切实承担使农业生产者、村民配合实施环境治理措施责任,切实承担农村环境监管责任。主要采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分析法并结合实证,剖析政府担责不实的原因,提出政府切实承担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责任之具体措施。
第一节 健全环境问责制度
依据公共经济民主监督理论,要切实承担提高环境质量责任,在当前,政府就必须健全提高环境质量责任追究即环境问责制度。梳理国外和我国现行环境问责制度,分析当前体现为河长制的我国环境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结果表明,在当前,河长职责虽法定但缺少细化、河长问责不充分,导致政府未切实承担提高环境质量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健全环境问责制度之具体措施。
国外环境问责制度
政府承担的环境责任可分为第一性和第二性环境责任。第一性环境责任指政府承担的环境职责,第二性环境责任指政府对第一性环境责任履行不力甚至违法履行时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环境问责指对未能履行第一性环境责任的政府行政机构实施责任追究。环境问责制度指问责主体依照特定权限和程序,在公众参与下,对承担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构及其公务员的环境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一般而言,问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环境问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要素,分别是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和问责程序。问责主体是指向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环境责任问责的权力机关,分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系统外权力机关。问责对象是指被问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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