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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1998~2014年政府承担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整治责任
所属图书:农村环境污染整治:从政府担责到市场分责
出版日期:2021年5月
关键词:
政府整治农村环境污染历程

依据我国2014年发布的《环境保护法》,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据此,农村环境可被定义为,一定农业生产者、村民生产和居住区域所构成整体中的自然和天然因素总体。农村环境污染是指,农业生产者、村民、地处农村环境的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投入物和剩余物或过量残留,或流失,或处置不当,或被直接排放而造成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要素质量下降,主要包括农药残留过量而造成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下降,化肥流失、畜禽粪便溢流而造成水源、空气质量下降,农用薄膜残留而造成农地土壤质量下降,废弃秸秆处置不当而造成水源和空气质量下降,村民生活污水、垃圾和乡镇企业“三废”被直接排放而造成水源、土壤和空气质量下降等。以下行文中,政府指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指承担第一性和第二性责任,其中承担第一性责任指履行职责,承担第二性责任指履行职责不力,甚至违法履行时承担否定性后果。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于20世纪90年代将环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之一。在保护农村环境方面,从整治社队企业污染到整治乡镇企业污染,再到全面整治乡镇企业污染与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直到当前重点整治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我国政府虽建立起了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有保护业绩,但保护效果不理想,农村环境污染持续积重。

政府整治农村环境污染历程

依照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内有关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在不同历史时期召开的有关环境保护会议内容、发布的文件精神来划分,政府整治农村环境污染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依次是承担农村环境污染整治责任奠基阶段、承担社队和乡镇企业污染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