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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核心及驱动力。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已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但是,让人们在立法层面上享有权利只是享有权利的一个方面,权利的最终归宿还是权利的实现。因此,关于权利抽象的设定和普遍的要求需要转化为公民个体的行为,否则权利的设置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要达到权利实现的目的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利行使方式,只有确保权利行使的实效性,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对于公众所享有的社会治理参与权,不仅要在立法上予以科学、系统的赋予和配置,更需要构建完善的权利行使方式并强调其行使的实效性。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目的是通过公众的参与体现民意,吸收民智与民财,调动民力,集结执政党、政府、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众权利行使的类型可分为三种,即通过智力支持的方式来体现民意、发挥民智;通过物质提供的方式来对社会治理提供物质保障;通过行动付出类的方式来投入民力。因此,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有效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智力支持、物质提供、行动付出三类方式。
第一节 智力支持类的权利行使方式
智力支持类的公众参与权行使方式是指公众主要通过表达民意的方式,从智力层面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决策、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提供帮助与支持。公众建议表达的过程是民智的优化集合,美国教育家韦伯斯特曾说过:“人们在一起可以做出单独一个人所不能做出的事业;智慧+双手+力量结合在一起,几乎是万能的。”因此,在民智支持的层面,广大公众对于政府的启迪和帮助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单主体治理模式存在的片面性。
以书面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与建议是我国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权利行使的一项重要方式及手段。公众提出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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