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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万余篇学术报告,超过8.5亿字
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2019年2月24日施行)
本法旨在废除、取代和改革乌干达与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管理经验;继续将国家环境管理署作为所有与环境有关活动的协调、监测、监管和监督机构;应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生物多样性补偿;提供战略环境评估;解决石油活动和中游作业引起的环境问题,管理塑料和塑料制品;成立环境保护部队对根据该法规定的犯罪规定加重刑罚;提供程序和行政事项;以及相关事宜。
2019年2月24日,由议会颁布如下。
序言
1.生效
本法由部长通过法定文书指定生效日期,并可为不同条款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2.解释
在本法令中,除非另有规定,否则——
“急性污染”是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污染,需要立即作出反应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空气质量”是指空气的状态,包括测量时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环境空气”是指人类、植物、动物或材料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通常在接近地面的位置测量,远离直接污染源,但不包括建筑物内或地下空间内的大气;
“环境署”是指本法第8条规定的国家环境管理署;
“授权官员”是指环境署的官员或根据本法授权代表环境署行事的其他任何人;
“最佳可用技术”是指在活动和操作方法开发中最有效和最先进的阶段,表明特定技术在实践上是否合适,可为预防或减少项目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负面影响提供基础;
“生物多样性抵消”是指旨在补偿因项目开发而产生的重大残余生物多样性不利影响而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可衡量的保护结果,并在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缓解措施后仍然存在;
“生物多样性”是指各种来源的活生物体之间的差异,包括陆地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组成的生态复合体,例如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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