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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1927~1938年烔炀镇的区长和联保主任情况
所属图书:中国农村调查(总第17卷·村庄类第16卷·长江区域第8卷)
出版日期:2019年8月
关键词:
涧周村治理形态与实态

1949年以前,涧周村存在五种权威类型,在不同的层面影响着村落治理。保甲制度下的保长和甲长代表国家治理村落,属于行政型权威,他们的主要作用是收税、摊捐、拉丁以及调解村落之间的矛盾;家长、宗长、舅舅、叔爷等是亲族中的长辈,属于血缘型权威,调解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秩序;“在讲的”“光棍”“老板”通常是公认的能人,属于地域型权威,起着维持地域秩序、引导地域发展的作用;村民普遍供奉土地神、观音菩萨、王爷菩萨,从而结成信缘关系,神明的信仰权威对于劝民向善、和睦邻里具有重要意义;那些“挑货郎”、工匠等具有一技之长的人,在与村民交往中形成业缘关系,并且以此影响村落治理。本节从政权治理与治理关系、家户治理与治理关系、村落治理与治理关系、亲族治理与治理关系、信缘治理与治理关系、业缘治理与治理关系六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节 政权治理与治理关系

民国时期,涧周村所在的地域由于距离南京相对较近,政权治理体系经常随着时局的变动而变动,但是不管哪方势力主导此地的治理,其治理结构大体上维持着区乡、联保、保、甲四级治理格局。本节从政权治理主体、政权治理内容和政权治理方式予以阐释。

政权治理主体

(一)区、乡长治理概况

1.1912~1938年区、乡长治理状况

据《烔炀区志》记载烔炀区志编纂委员会编《烔炀区志》,1987年版,第113~115页。,1912年8月,巢县设立警察局,撤销原来的团防局,县以下设立警察所,配有警察所长一人、巡警十人。1920年,烔炀镇警察所设警长、巡官、巡长、警士。从1912年到北伐胜利,其间为“军政时期”,实行“政警合一”,警察所长相当于区长,行使地方行政和管理权。

北伐胜利以后,进入“训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