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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因存在不够“严”等诸多缺陷才没有为防治大气污染发挥应有的作用。学者曾经就《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扩大调控范围、增强监管力度与强化责任设置等方面提出诸多建议与意见。参见杨朝飞《健全环境法制是解决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环境保护》2013年第16期;张卉聪、穆治霖《以严格的法律制度向大气污染宣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亮点评析与完善建议》,《环境保护》2015年第6期;等等。立法者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的功效,接受学者的批评,实施了加“严”的修订。于是,经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就是《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获得了“史上最严”的美誉。学者高度评价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更为丰富的调控内容、更为健全的制度设计、更为严苛的处罚力度、更为全面的责任分配等,甚至将之评价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法”。参见柴发合等《强化责任、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新体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环境保护》2015年第18期;周珂、于鲁平:《解析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2015年第18期。《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确实比《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及其前身《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严了许多,立法者确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为区分不同版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名称之后用括号注明制定或修订、修改年。下同。作了许多加“严”的安排,比较突出者有以下六个方面。
罚则条款数量增加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与修订前的各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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