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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理论解释,对现象的描述和分类是前科学阶段,社会科学的理论解释包括两类风格——因果解释(explanation)和意义阐释(interpretation),解释性(因果解释)研究力图揭示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意释性(意义阐释)研究则阐释行动的文化意义”彭玉生:《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分析》,《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而“因果分析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科学知识积累和学科建设的核心”,因为“我们知道,仅仅发现问题对于我们改造社会、促成进步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社会现象‘为什么’会发生的解释正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王天夫:《社会研究中的因果分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基于此,本章主要探讨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问题的重要诱因,揭示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问题的生成逻辑,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问题的解决路径奠定基础。
第一节 意识缺位:构建和扶持新型调解组织的意识弱
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出现供给主体单一问题,主要缘于村民和政府参与组织构建的意识不强。事实上,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受法律保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故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责任并非只能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其他主体也可加入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过程,成为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主体。从村民和政府两个方面出发分析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主体单一问题之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发现村民和政府可从不同角度促进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在此处,村民主要是一种内生性力量,是构建农村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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