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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是国家在政府治理与经济改革宏观背景下,在相应财政体制与规则的制度框架内,为支持民族地区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财政政策。若体制是“根”,即本源、根基;规则是“本”,即基本、基础;“根”与“本”通常是合为一体的,即政府治理的“根本”是“法治”;则政策乃是“末”,即工具、手段。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各种财政政策的梳理,应基于体制调整与规则完善历程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转移支付)与财政收入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演变。
第一节 1949~1979年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的演变
1949~1979年我国财政体制与规则的演进历程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应财政体制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组建财政管理机构到实行统收统支,可被基本概括为“频繁调整的财政体制”;相应财政法律、规章、条例逐步出台,即逐渐规范甚或不规范的财政规则。1949~1979年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且民族地区相对中央或非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与具体落实要滞后一年,所以这里以1979年为分界年份。我国财政体制与规则的具体演进历程见表2-1。
表2-1 1949~1979年我国财政体制与主要财政规则
“一五”时期,我国初步确立了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并适当下放财权,使地方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且享有一定的机动财力。但是在“大跃进”时期,财政指标过度虚高,出现财权分散、财经纪律松懈等问题;而在“文革”时期,财政体制遭到严重破坏。总体而言,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相应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都按统一要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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