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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1923年大理院布告第十九号中已婚女性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
所属图书:人权研究 (第二十三卷)
出版日期:2020年9月
关键词:
近代中国女权立法的微观考察——基于民国《民律草案》“妻冠夫姓”制度制定的视角

中国古代已婚女性通常作为丈夫的附属,在人格上被丈夫吸收,在姓名权方面表现为妇女不享有姓名权,而是通过在本姓之前冠夫姓的方式标识个体身份、实现与社会的沟通。这一制度长期、广泛存在于民众日常生活中,形成了稳固、类似实践的自然法规则。谢鸿飞:《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 2 期。受制于传统礼与法理念和调整范围的影响,古代的礼和法均未对已婚女性冠姓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学者多将其纳入习惯的范畴,其理由主要以王用宾在《妻冠夫姓问题》一文中的“夫妻姓氏是有事实,事实继续,养成习惯,习惯之合理者,加以开明有力学说,见于记载为成文习惯”王用宾:《妻冠夫姓问题》,《法学季刊(南京)》第1卷第1期,1930年。为代表。

近代是中国女性被重新认知的一个重要时期。在经济、社会制度变革和西方人权运动等因素推动下,中国近代兴起妇女解放运动,男女平等原则开始进入国人视野,并逐渐走向立法层面。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平等原则的确立,至1925年民国《民律草案》两个关于妻冠夫姓法律条文(第1118条和第1157条)的出台,姓名权作为女权的一部分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落地成为民法上的具体权利。

学术界对是否进行女权立法的讨论

20世纪初男女平等开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入中国宪法层面,这是女权立法的基础。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夏新华、胡旭晟、刘锷、甘正气、万利荣、刘姗姗:《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56页。确立了平等原则。之后该原则在国民党政策导向中得到进一步贯彻:19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