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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北京郊区典型村镇宅基地与农民住房流转情况
所属图书:2005~2006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出版日期:2006年4月
关键词:
2005~2006年中国农村宅基地改革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中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对农民宅基地土地权属性质的确定和农民宅基地取得及流转等的限制规定,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中国人多地少、土地严重匮乏的国情确定的。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回顾农民宅基地产权演变过程,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紧密相连的,经历了从私有到农村集体所有、从自由流转到限制性流转等阶段。

(一)1949~1958年 宅基地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可自由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及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无房的农民使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以法的形式宣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均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并允许宅基地及房屋自由流转,规定宅基地及房屋有居住、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完全自由权,任何人不得侵占。

(二)1959年至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宅基地流转

为防止单干风,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从而使宅基地流转被禁止。但同时规定,房屋归农民私有,可自由买卖和出租。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房屋归社员所有,社员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归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卖和出租。农民宅基地由私有变成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住宅由房、地的所有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