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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开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35所大学名单
所属图书:非营利组织与免税
出版日期:2003年1月
关键词: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第一节 国有企业投资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目前,国有企业投资举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现象,在各地较为普遍。其中以投资举办民办学校较为典型。

完全由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由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学校,有举办中小学的,有举办从幼儿园到高中一贯制的,有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有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以公办大学二级学院的名义举办高等学校的。尤其是国有企业投资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公办大学二级学院类型的民办学校,近几年发展较快。以上所有这些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共同点,一是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和建校费(或赞助费);二是享受国办学校所享受的所有免税待遇。

目前,我国所称的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限定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限定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国有企业所出办学资金,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按照我国《宪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投资办学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此看来,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任何学校,不属于民办学校之列。因而,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民办学校,也就是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去投资举办民办学校,是擅自改变了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使国有资产流失,是违法的。

《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凭借其实力和有利条件,大举兴办和快速兴办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