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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直以来,“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彰显出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时刻保持“新陈代谢”的制度创新。其中,产权制度改革是最基础的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抓手。其作用在于,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总体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激活林业生产要素潜能,推动林业经济发展,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追溯以往,国家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较为重视。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进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性培育。2016年开始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具体措施,强调要在坚持森林生态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探索林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随着中央政策的不断调整,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日渐优化。同年,国务院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后简称《意见》)。这是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此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内容连续三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近十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致可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8年到2013年,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杜朝晖,2012:123),主要成果是明确了产权。第二阶段是2013年至今,涉及林业市场开放、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业金融支持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朱冬亮,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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