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称: 1981~2010年汕头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
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的思考
过去30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同意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明确提出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4个出口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将“出口特区”易名为“经济特区”。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经济特区条例》,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3市设置经济特区。同时,汕头大学建立。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要求汕头特区“目前应建成以加工出口为主,同时发展旅游等行业的特区”。
1981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汕头市郊的龙湖划出1.6平方公里土地,建立汕头经济特区,同时预留港口发展区1.7平方公里和农业发展区19.3平方公里。
1983年1月,国务院批准在汕头市达濠广澳一带划出30平方公里土地,建立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片区。
1983年7月,国务院批准汕头市列为国家开放城市。
198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汕头地区建制,实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汕头市为省直辖市。汕头市管辖区为揭阳、饶平、澄海、潮阳、南澳、普宁、惠来、揭西、潮州市8县1市以及安平、同平、公园、金砂、市郊5个市辖区和一个经济特区。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52.6平方公里,其中龙湖片区22.6平方公里,广澳片区30平方公里。
1991年4月,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整个汕头市区,面积234平方公里。
1991年12月,国务院决定调整潮汕地区行政区划,分设汕头、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