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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07年全国各地民族乡(镇)基本情况
所属图书: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报告(2010)
出版日期:2011年6月
关键词:
民族乡发展报告

根据宪法,民族乡与一般的乡、镇一并成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区划。但不同的是民族乡比一般的乡享有更多的自主权,设置民族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宪法和有关民族乡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这些权利做了具体规定。所以,民族乡虽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但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民族乡的发展状况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反映。

民族乡制度的建立和撤销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种制度,而在民族杂居地区则主要通过民族乡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民族乡的最早设立是在20世纪50年代。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的规定,自1950年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各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推行。截至1952年6月底,全国建立了各级民族自治区约130个,各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人口约450万。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得到更好的发展,根据政务院的决定,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在1951年12月召开了具有全国民族代表会议性质的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会议总结了各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草案经广泛讨论后于1952年8月8日为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和相关制度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第一步。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及认识上的局限性,这些法规及其实践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各级自治地方在名称上都称为“自治区”,包括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和专区以上五个层级,这样就无法从名称上分辨出自治地方的级别,不利于行政;二是县以下的区、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