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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典型国家或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
所属图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出版日期:2018年11月
关键词:
传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公权力强制取得或消灭土地权利的行为,是财产权存续保障的重大例外。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加之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使得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强调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定了事先予以适当补偿的公益征收制度,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征收条款中加入“公正补偿”的字样。同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

第一节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

土地征收与补偿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近代以前,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淡漠或缺失,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奉行“主权无责论”,国家有权无偿征收私权主体的财产。主权国家是否对财产权主体进行补偿取决于主权者的好恶而非基于对财产权人的保护,征收补偿往往具有象征性和不确定性。“3R运动”之后,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被唤醒,私权的壁垒逐渐被强化。为所欲为、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的公权力逐渐受到限制。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首先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规范化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国家享有公用征收的权力,但必须为行使权力而付出代价,即对财产权人进行相应补偿。这一观念得到后世多数学者认同,并逐渐转化为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实践。征收条款与补偿条款唇齿相依,是各国或地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补偿成为行使征收权力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必要的前置性条件。随着征收补偿条款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地位逐步明确,对征收补偿条款存在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出现了多种解读方式。

一、个体权利视角下的解读

在个体权利视角下,征收补偿条款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