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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10年北京市租房农民工年收入分布情况
所属图书:通往城市之路:农民工住房与市民化
出版日期:2017年7月
关键词:
农民工城市住房和市民化困境突围的关键要件

第一节 探究化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三个前提性议题

社会最低住房标准

(一)社会最低住房标准的内涵

在一个经济社会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区域,应该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最基本的、保证适当宜居性的社会最低住房标准。这一最低住房标准应以能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尊严、健康安全为要义,以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体现现代社会的文明和正义。特定时期和地区的社会合理住房标准应该是具体和确定的,不因个体或子群体的经济社会特征不同而发生变化,即这一标准对所有收入水平的人都应一样,不因贫富贵贱而有所差别。就此而言,它具有超越财富和收入差别、阶层与地位分异、民族和文化差异的普遍价值和意义。按公共经济学的逻辑,社会合理住房条件应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标准予以确认和规定,用以衡量和反映社会整体的居住品质和可宜居性程度,确定住房保障的基线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水平。

在实践中,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结合自身实际已经制定了各自的最低住房标准,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和加拿大。英国在布莱尔和布朗政府时期提出了“体面家庭住房标准”(Decent Homes Standard),该标准为受政府住房委员会和住房协会保障的家庭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标准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制定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时间表,并在此时间表的约束下,通过评估、整修或翻新房屋存量达到住房标准规定的目标。“体面家庭住房标准”的内容包括:①住房必须满足现行住房最低标准的法定要求;②住房必须进行过良好修葺并符合居住安全的要求;③住房必须有基本的现代化设备及相应的配套功能;④住房必须能保证适当室温和舒适度。英国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