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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公益慈善活动发起方式(N=344)
所属图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7)
出版日期:2017年6月
关键词:
2016年中国宗教公益慈善调查报告

前言

慈善行为古已有之,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当代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可根据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2012年《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两个文件为时间节点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宗教公益慈善的沉寂时期。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的时间里,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公益慈善作为宗教的社会功能被剥离出宗教事业,成了政府计划供给的一部分。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到2012年的萌芽时期。1982年3月,中央印发的19号文件,确立了党和政府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这一时期一直延续到21世纪初,宗教界主要侧重于场所的修复和重建、神职人员的培养自身建设等方面,在公益慈善活动方面投入较少。第三阶段是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意见》之后到现在。《意见》颁布以来,全国各地宗教界及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响应参与“宗教慈善周”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和良好社会影响,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呈现出活动组织化、项目开展常态化、组织运作机构化、资金募集大众化的特点,标志着当代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起步阶段。

宗教公益慈善的主体覆盖社会各个层面,主要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教群众四类。本研究所定义的宗教公益慈善,主要是指以宗教团体和场所为主开展的扶贫济困、恤病、救孤、助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界定范围内的公益慈善活动。

一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