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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北京市乡镇集体资产统计分析
所属图书:北京农村研究报告(2015)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
关键词:
北京市深化乡镇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乡镇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起源与演变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49年新中国成立是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首次变革。在这次变革中,废除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种土地收归农民所有,建立了农村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徐琴:《新中国农地制度:绩效与变迁》,《学海》2006年第5期。

这种农地私有产权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不相符合。在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始阶段采取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稳步推进的方针,在保持农民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前提下,以农民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推行合作社组织。其本质是个体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以合约为基础形成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对应后期的高级生产合作社,这里的合作社通常都称为“初级合作社”。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如果说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产权明晰情况下的一种经济组织活动的话,那么从1956年开始,就演变成一种政治强力主导之下的集体化运动了。受政治因素主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设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变了农民私人所有、自愿合作的组织局面。强制农民让渡其私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给合作社集体所有。因此,可以说,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正式确立,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对于在短时间内确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有学者认为它对于防止私有制下的占地不均,保障和实现农村社会成员地位平等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跃进式的集体化,主要是为国家取得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建设提供了最有效的组织保障。杜明艳:《中国农民集体组织民事法律地位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