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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我国有关退休年龄政策一览
所属图书: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社会性别机制
出版日期:2011年3月
关键词:
社会性别机制作用过程

第一节 宏观层面社会性别机制作用过程

社会性别机制在宏观层面的作用过程主要表现为国家法律、政策制定及其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性别化影响。总体而言,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政策是指向性别平等的,但是,立法上的性别平等不代表执行中的性别平等,起点的公平不等于结果的公平。事实上,一些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往往是按照占主导的社会性别结构来设计的,存在着性别盲视或性别中立,由此损害了女性的权利,排斥了她们对有价值资源的享有。

我国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回顾

在过去的五十几年间,中国妇女的地位得到显著的提高,这可以从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女性预期寿命的延长以及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加大等方面得到证明,也可以从联合国开发与计划署估算的性别发展指数得到佐证。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以及政策措施,为促进男女平等目标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是最终实现两性平等的前提和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强调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对妇女权益加以特殊保护。纵观中国有关男女平等立法的基本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见表4-1)。

第一阶段(1949~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阶段法律法规明显的特点是:①以男女平等为立法原则,禁止性别歧视;②部分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特殊保护的条款。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